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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九龙坡区委宣传部关于申报2018年度九龙坡区优秀文艺创作基金资助项目的通知

2019/3/21 16:35:21   http://www.cqwlzjw.com  来源:重庆市九龙坡区宣传部


中共重庆市九龙坡区委宣传部

关于申报2018年度九龙坡区优秀文艺创作

基金资助项目的通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高新区各部门,区级各文艺家协会: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文艺创作繁荣发展,助推“文化活区”建设,根据《关于印发<九龙坡区文学艺术创作基金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九龙坡委宣传〔2018〕48号)有关规定,区委宣传部将于近期组织开展2018年度九龙坡区文艺创作基金资助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范围

资助对象:以讴歌九龙坡区经济社会发展为主题,或代表九龙坡区参加各类比赛、展演,获得国家级、重庆市级奖项的优秀文艺作品。

资助范围: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获奖的作品,包括:文学类、艺术舞台广播影视剧本、展览艺术、新闻类。(具体要求详见文件)

二、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19年4月20日

三、申报地点

重庆市网络作家协会(九龙坡区杨家坪渝隆大厦18楼)

四、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个人)须认真填写《2018年九龙坡区文艺创作基金资助项目申报表》一式三份(详见附件1)。

2.申报单位提供相关执照、许可证复印件5份,申报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5份。

3.申报文学类、新闻类、广播影视剧本类,应提交作品原件1份,复印件3份;舞台艺术类应提供视频资料;展览艺术类应提供参赛参展证明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3份。所有作品应出具获奖证书、获奖通知原件1份,复印件各3份。原件审核后返还。

4.所有作品凡有其他相关资料的,申报单位(个人)应尽可能提交以供评审时参考。

五、评审程序

区委宣传部会同区文化委、区文联等部门严格按照《九龙坡区文学艺术创作基金资助办法(试行)》规定,严格按标准和程序组织评审。

(一)初审:5月1日5月31日,对项目进行初审。

(二)复审:6月3日6月14日,提出资助建议名单和金额。

(三)审定:6月176月28日,建议名单在全搜九龙坡网、美好生活APP、微信公众号九龙文艺公示后,报区政府、区委领导审定。

(四)发放基金:7月,审定后的资助名单由区委宣传部会同区财政局落实资助资金。

六、相关要求

(一)单位(个人)申报资助项目,应本着实事求是和严肃认真的原则,凡弄虚作假或以其他非法手段骗取资助资金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受资助资格,追回资助资金,且四年内不得参评。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二)申报材料为照片和音频、视频文件的,须将电子文件存放在U盘中,音频文件的格式应为WAV或MP3,视频文件的格式应为MOV、AVI、FLV或MP4。

(三)申报材料于2019年4月20日前报送至重庆市网络作家协会,也可以邮寄的方式报送(以邮戳或交寄单为准),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渝隆大厦18楼,邮编:400050,雯慧  13110111987请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申报优秀文艺术创作基金”字样。

 

附件:1.《九龙坡区文艺创作基金资助项目申报表》

      2.《九龙坡区文学艺术创作基金资助办法(试行)》

 

 

 

中共重庆市九龙坡区委宣传部

       2019年3月19日

 

(联系人:雯慧:13110111987)

 

 

 

 

 

附件1

 

2018年九龙坡区文艺创作基金资助项目申报表

申报单位(人):             联系电话:      

作品名称


作品类别


作者姓名


获奖名称

(或展演、发表)


获奖时间

(或展演、发表)


受奖金额

(或稿酬)


作品概述


初审意见


复审意见


审定意见




附件2

 

九龙坡区文学艺术创作基金资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文艺创新,鼓励精品生产,繁荣文艺创作,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精神食粮,参照市委宣传部关于文艺创作项目资助的相关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艺创作必须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和“三贴近”原则;坚持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的原则;坚持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高度统一的原则;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宣传讴歌九龙坡区的原则;坚持反映时代性与体现地方特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九龙坡区文艺创作资助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财政局、区文化委、区文联共同实施。

第四条  九龙坡区文艺创作资助专项基金由区财政解决,每年在区委宣传部工作经费中预算200万元的专项基金。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资助对象:以讴歌九龙坡区经济社会发展为主题,或代表九龙坡区参加各类比赛、展演,获得国家级、重庆市级奖项的优秀文艺作品。

第六条  资助范围:

1. 文学类。主要指具有较高文学性和文化价值的长篇小说、长篇报告文学和纪实文学、长篇诗歌;中短篇小说集、诗集、散文集等创作项目;以及与当今文艺创作、文艺思潮密切相关的文艺理论、文艺批评专著和文艺评论集项目。

2. 舞台艺术。主要指戏曲、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曲艺剧、杂技剧等舞台剧目,以及音乐、舞蹈、曲艺、杂技等艺术门类的创作和演出项目。

3.广播影视剧本。主要指电影(含动画电影)、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广播剧等剧本创作项目。

4.展览艺术。主要指美术(中国画、油画、雕塑、版画等)、书法篆刻、民间文艺、摄影等艺术门类的大型或主题性的艺术创作项目和公益性、学术性展览活动。

5.新闻类。主要为各级主流媒体(报纸、电视、广播、杂志、新媒体)采写并播发的新闻作品(消息、通讯、新闻评论、新闻副刊、版式设计、新闻摄影、报告文学等)。

 

第三章    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七条 申报要求:

(一)时间要求:每年初对上一年度优秀文艺作品进行资助。

(二)申报主体要求:由多家单位或个人参与合作的项目,须经各参与单位或个人同意,再由主办单位或主要出资单位申报,申报者须对项目负主要责任。

第八条  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申报:申报单位或个人如实填写资助申报表,提供相关执照、许可证等证件,由区委宣传部统一受理。

(二)初审:区委宣传部会同区文化委、区文联等部门组成联合初审小组,对项目进行初审。并报送区公安、税务、卫生、人社等部门审查。

复审:区委宣传部组织相关单位负责人和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资助建议名单和金额。

(四)审定:资助建议名单和金额报区委宣传部部务会审议,经公示无异议,并经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审阅后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审定。按审定意见,由区委宣传部会同区财政局落实资助资金。

 

第四章    资助标准

第九条  优秀文艺作品资助标准:

(一)获得国家级奖项的资助标准

1.凡获得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一次性资助创作经费20万元。

2.获得以下全国性文艺大奖,一次性资助创作经费10万元。

(1)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群星奖、动漫奖;

(2)中国文学大奖:老舍文学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曹禺戏剧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

(3)中国广播影视大奖: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中国电影金鸡奖、大众电影百花奖、中国电视金鹰奖;

(4)中国戏剧曲艺奖:梅花表演奖、曲艺牡丹奖;

(5)中国音乐金钟奖;

(6)中国美术奖;

(7)中国书法兰亭奖;

(8)中国舞蹈荷花奖;

(9)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

(10)中国杂技金菊奖;

(11)中国摄影金像奖。

3.文艺作品在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中国文联及其直属的13个文艺家协会、中国作协举办的各类比赛、公开演出、展览等文化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或金、银、铜奖),分别资助2万元、1.5万元、1万元。指导奖、大师奖等视为一等奖,优秀奖、入展奖、收藏奖、表演奖视为三等奖。

4.新闻类作品获得中国新闻奖的,一等奖资助5万元,二等奖资助3万元、三等奖资助2万元。

(二)获得重庆市级奖项的资助标准

1.凡获得重庆市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一次性资助创作经费10万元。

2.获重庆市艺术奖、重庆市文学奖、重庆市少数民族文学奖、红岩文学奖、巴蜀青年文学奖的作品,每件资助1.5万元。

3.文艺作品在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委、市文联举办的各类比赛、公开演出、展览等文化活动中,获一等奖(或金奖),一次性资助1.5万元;在市文联直属的12个文艺家协会、市作协举办的各类比赛、公开演出、展览等文化活动中,获一等奖(或金奖)的,一次性资助0.5万元。

4. 新闻类作品获得重庆新闻奖的,一等奖资助1万元;获得重庆市区县报好新闻奖的,一等奖资助0.5万元。

(三)获得特别重大的文艺奖励,或国际性文艺奖项,由评审委员会研究,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资助标准。

第十条  优秀文艺作品符合多项资助标准的,以最高项进行资助,不得累计。同一作品由九龙坡区相关单位和区外单位联合申报的,资助金额按比例支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九龙坡区委宣传部。

 

中共重庆市九龙坡区委宣传部办公室            2019年3月19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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